勞委會退回「創作者職業工會」的申請,創作者還是要成立「創作者職業工會」!
勞委會不要創作者,那文建會呢?
1983年,德國即以「藝術家保險」以及「職業藝術家聯盟」有制度、有計畫的從基礎上保障職業藝術家生存與工作權,如今,論及德國文創發展,其核心創作者已達八、九十萬人,這些措施不只德國藝術家,連在德國境內從事藝術工作者同樣享有。相較之下,「文化大國」、「文創產業」喊得漫天響的台灣政府,卻不見任何具體政策面對從事「文化外交」、「文創產業」的第一線堅兵──創作者,一個無法保障創作者生存權與工作權的社會,如何將創作人才留在台灣?
本末倒置的是,台灣的文創政策只談「產業」、談「銷售數字」,現在台灣觀眾看的是加拿大的《太陽馬戲團》,是美國百老匯的《歌劇魅影》,是韓國的《大長今》,是台灣的門面《雲門舞集》,然而—再過幾年呢?政府如此任由創作者自生自滅,恐怕將面臨文化產業找不到頂尖的創作者的窘境,到時候再想亡羊補牢,為時已晚,因此,想讓台灣社會擁有開發國家的藝術創作人才以及文化生活水準,政府責無旁貸,應主動且積極地,從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──保障創作者的生存權與工作權──著手!
身為創作者的我們,更必須挺身而出,主動爭取我們的工作條件;勞工意識的覺醒與抬頭,勞工朋友的工會組織為勞工取得勞、健保;比勞工更弱勢的「創作者」,如何也擁有創作者的醫療、職災、退休金的保險,除了站出來以有效的組織力爭工作的基礎,喚起社會對於創意工作的重視,已無退路。一個文化社會應深切體認:不重視創作者生存權與工作權,何由享受創意的貢獻?其他已開發國家的政府,無不以長期的文化政策支持創作者,創作者的活動帶來該地區的景氣復甦與地區風貌的改觀,創作者與相關從業人員更形成強而有力地對文化政策的監督力量,「創作者職業工會」效此根由,是一具有「工會」的職能,為爭取創作者應有的基本環境、促進權益、分享資源、監督政府文化政策而組織的群體。
我們在6/25 〈2009〉寄出「創作者職業工會」發起邀請,草擬「創作者職業工會」章程;7/3透過台北市勞工局去函行政院勞委會要求新增職業類項〈依據相關勞工法令,新增職類後方依法成立工會〉;6/13第一次工會籌組前置會,經7/11、7/25、 8/15、/8/22四度再接再厲,「創作者職業工會」成立有其使命與時機,我們需要你們的支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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誠懇地邀請各位從事創作:是表演藝術〈音樂、劇場、舞蹈、傳統戲曲、前衛跨界〉、是視覺藝術〈繪畫、雕塑、數位、攝錄、行動、裝置、公共設置〉、是文學、電影、建築、策評、原創服裝以及設計等的創作者,加入我們!
「創作者職業工會」的入會─衡諸目前實情,以「創作者依其專業,每年度有一次公開發表」作為基礎條件,透過創作者的對自我專業的「認證」,不但鼓勵創者從業餘走向專業,創作者之間更相互激勵,每年在創作專業上力求表現,形成更高的國際競爭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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